3•15以案说险 | 带病投保,熬过“抗辩期”一定能赔吗?
[典型案例]
2022年4月,刘先生为父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,但未告知其父已患胰腺癌的事实。投保后,刘父因胰腺癌先后多次入院治疗。2022年11月,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刘父在投保前已确诊患胰腺疾病,遂向刘先生送达拒赔通知。刘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。法院最终审理认为,刘先生的行为是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,驳回了刘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[案例分析]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是针对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,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,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本案中刘先生在购买保险时,刘父患并的事实已经存在,因此不可援引《保险法》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理赔。
[案例启示]
罹患重疾后投保不仅不会获得赔偿,而且其骗保行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198条规定,犯保险诈骗罪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!
因此,投保人只有诚信投保,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才能真正获得保险保障!